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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相關函釋

主旨:關於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民國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原機關繼續聘(僱)用時,照其原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7年10月04日部退四字第1074651125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銓敘部107年10月4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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