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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針對學校首長適用相關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09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177455號函辦理。
二、請本縣各學校於修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請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本府決定,以為周妥。
三、檢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9日公保字第1071060076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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