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二重國小頁面頭部B

轉知「(107)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9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70052372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
「(第1項)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
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
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
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
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
、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
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
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
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
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
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
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第3項)考試及格人員
分發任用,不受第1項規定之限制。(第4項)第1項規定期
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三、依任用法及相關函釋規定,本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
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統整如附「107年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
覽表」,請依上開規範辦理。
四、檢附首項銓敘部原函、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
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各1份供參。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