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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各項補休期限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轉
知行政院同年月5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871號函略以,
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
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
單位。公立大專校院,基於學術自主,由各校自行參酌辦
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次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修
正,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
,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補休
並增加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運用補休之彈性,將補休
期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另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
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充規定,各機關員工
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
四、據上,依教育部前開95年12月18日函意旨,公立大專校院
教師各項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
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
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五、爰上,本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各項補休期限同意比照
上揭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補
充規定,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亦由6個月延長至1年。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及相關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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