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700493591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政退休(職、伍)人員再任之相關規範業
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規定,退休(職、伍)人員再任或轉任各機關學校
行政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職務,依規定應停支月
退休金(俸)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均請確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700493591號函辦理。
二、查軍、公、教、政退休(職、伍)人員再任之相關規範業
納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
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
卹條例規定,退休(職、伍)人員再任或轉任各機關學校
行政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職務,依規定應停支月
退休金(俸)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均請確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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