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新竹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現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以下簡稱序列表
)因配合考試院通過縣(市)政府副處長及科長職稱職務
列等調整,爰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
修正,前經本府107年度第9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0
7年7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70150126號函修正,並自107年7
月16日生效,惟發文日(107年7月26日)前已依規辦理甄
審(選)並經核定者,仍依修正前序列表辦理,先予敘明。
三、茲為符陞遷法逐級陞遷意旨,爰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府106年10月3日府人力字第1060007997號函第8次修
正序列表,由原七個序列修正為九個,即新增第一序列
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消費者保護官、第二序列簡任
第10職等秘書,並自106年10月3日生效。
(二)本府107年7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70150126號函第9次修
正序列表,再增加第一序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消
費者保護官,維持「秘書」序列職務列等「薦任第9職等
或簡任第10職等」,並自107年7月16日生效。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現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以下簡稱序列表
)因配合考試院通過縣(市)政府副處長及科長職稱職務
列等調整,爰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
修正,前經本府107年度第9次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於10
7年7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70150126號函修正,並自107年7
月16日生效,惟發文日(107年7月26日)前已依規辦理甄
審(選)並經核定者,仍依修正前序列表辦理,先予敘明。
三、茲為符陞遷法逐級陞遷意旨,爰修正說明如下:
(一)本府106年10月3日府人力字第1060007997號函第8次修
正序列表,由原七個序列修正為九個,即新增第一序列
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消費者保護官、第二序列簡任
第10職等秘書,並自106年10月3日生效。
(二)本府107年7月26日府人力字第1070150126號函第9次修
正序列表,再增加第一序列簡任第10職等至第11職等消
費者保護官,維持「秘書」序列職務列等「薦任第9職等
或簡任第10職等」,並自107年7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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