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9月6日局企字第0950023284號書函、97年10月7日局企字第09700171342號書函及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7月
18日總處綜字第1070046566號函辦理。
二、旨揭95年9月6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撫卹金
。惟為照顧工友遺屬,工友管理要點於102年4月25日修正
第30點第2項規定略以,適用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
照勞工基準法第55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退
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三、旨揭97年10月7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出缺辦
理遴選,現職工友不論超額與否均可參加遴選,如獲錄取
,出缺機關學校應徵得現職機關學校同意後,依相關規定
辦理轉化或移撥。惟為落實工友精簡政策,人事總處106年
1月16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240號通函以,經行政院列管
之超額工友,如擬移撥其他機關工友職缺並獲錄取者,其
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其移撥。
四、旨揭98年1月23日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惟上開規定業規範於104年1月2
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五、綜上,前開3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7月
18日總處綜字第1070046566號函辦理。
二、旨揭95年9月6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撫卹金
。惟為照顧工友遺屬,工友管理要點於102年4月25日修正
第30點第2項規定略以,適用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
照勞工基準法第55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退
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三、旨揭97年10月7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出缺辦
理遴選,現職工友不論超額與否均可參加遴選,如獲錄取
,出缺機關學校應徵得現職機關學校同意後,依相關規定
辦理轉化或移撥。惟為落實工友精簡政策,人事總處106年
1月16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240號通函以,經行政院列管
之超額工友,如擬移撥其他機關工友職缺並獲錄取者,其
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其移撥。
四、旨揭98年1月23日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惟上開規定業規範於104年1月2
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五、綜上,前開3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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