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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9月6日局企字第0950023284號書函、97年10月7日局企字第09700171342號書函及98年1月23日局企字第0980060615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7年7月
18日總處綜字第1070046566號函辦理。
二、旨揭95年9月6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
,以下同)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之撫卹金,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以下簡稱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撫卹金
。惟為照顧工友遺屬,工友管理要點於102年4月25日修正
第30點第2項規定略以,適用勞退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比
照勞工基準法第55條規定發給撫卹金,並得扣除已依勞退
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提繳之退休金數額。
三、旨揭97年10月7日書函以,各機關學校非超額工友出缺辦
理遴選,現職工友不論超額與否均可參加遴選,如獲錄取
,出缺機關學校應徵得現職機關學校同意後,依相關規定
辦理轉化或移撥。惟為落實工友精簡政策,人事總處106年
1月16日總處綜字第1060034240號通函以,經行政院列管
之超額工友,如擬移撥其他機關工友職缺並獲錄取者,其
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其移撥。
四、旨揭98年1月23日函以,各機關學校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給假事宜。惟上開規定業規範於104年1月2
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22565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
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
五、綜上,前開3則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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