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銓敘部107年7月3日部
法五字第1074566154號函辦理。
二、依民國107年5月10日考試院第12屆第186次會議通過並決
議,縣(市)政府副處長職稱之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
」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及科長職
稱之列等,由「薦任第八職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及依107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2屆第192次會議
決議自107年7月16日施行,本府除配合辦理修正編制表外
,因職務列等調整,爰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第1項規定修正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以下簡稱陞遷序列表)。
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第1款
)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第2款)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本次修正係依上開規定將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副
處長」及「秘書」列為第一序列(簡任第10職等)、「秘
書」及「科長」列為第二序列(薦任第9職等)、「技正
」、「督學」及「專員」列為第三序列(薦任第8職等),
並由原七個序列修正為八個陞遷序列。
四、本陞遷序列表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
細則規定辦理甄審(選)並經核定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銓敘部107年7月3日部
法五字第1074566154號函辦理。
二、依民國107年5月10日考試院第12屆第186次會議通過並決
議,縣(市)政府副處長職稱之列等,由「薦任第九職等
」調整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以及科長職
稱之列等,由「薦任第八職等」調整為「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及依107年6月21日考試院第12屆第192次會議
決議自107年7月16日施行,本府除配合辦理修正編制表外
,因職務列等調整,爰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第1項規定修正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陞遷序列表(以下簡稱陞遷序列表)。
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第1款
)職務列等相同者,應列為同一序列。……(第2款)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得視業務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本次修正係依上開規定將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副
處長」及「秘書」列為第一序列(簡任第10職等)、「秘
書」及「科長」列為第二序列(薦任第9職等)、「技正
」、「督學」及「專員」列為第三序列(薦任第8職等),
並由原七個序列修正為八個陞遷序列。
四、本陞遷序列表修正生效前,已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
細則規定辦理甄審(選)並經核定者,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