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修正條文乙份
說明:
一、本要點第9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6年12月6日發布實施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校長連任次數。
(二)另依據107年1月31日修正發布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第23條第5項規定,增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次數規定。
二、本縣校長採聘任制,且任期已於第9點明訂,原要點第10點第2項刪除。
一、本要點第9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6年12月6日發布實施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
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校長連任次數。
(二)另依據107年1月31日修正發布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第23條第5項規定,增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校校長遴選聘任及連任次數規定。
二、本縣校長採聘任制,且任期已於第9點明訂,原要點第10點第2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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