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106學年度第2學期之退休教師鐘點費核算支給一案函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8398號函辦理。
二、查106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係本(107)年2月12日(星期一
),並為開學第1週,另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調整本年2
月12日至14日為放假日,並於本年1月22日至24日補行上
課;本案係因有教師於第2學期退休,原無須於本年2月12
日至14日間授課,惟配合本次春節假期調整,致需於本年1
月22日至24日間進行本年2月12日至14日課程授課,致衍
生教師鐘點費核算支給疑義。
三、次查教育部106年6月14日召開之「研商106學年開學日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四(一)上開課程調整期間,退休
之教師倘確有由其授課及執行導師責任之實情,應核實發
放鐘點費及導師職務加給;反之,若以代理代課教師或新
聘教師執行課務,則應針對代理代課教師核實發放鐘點費及導師職務加給。
四、審酌本年1月22日至24日補行上課期間,應屬教師退休後
所遺課務,爰本案所衍生聘任退休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因
課程需要於原校授課,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由本年2月12日後退休之教師擔任本年1月22日至24日間
課務者:審酌其所擔任課務期間,係屬退休後所遺之課
務,爰其於原校授課係屬兼任性質,應依據公立中小學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1點第2款規定,非整
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並依同基準
第2點第3款規定,支給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之鐘點費。
(二)以代理代課教師擔任本年1月22日至24日間課務者:如
學校係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則應依據前揭
基準第1點第2款及第3款規定發給鐘點費;另聘任3個月
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其聘約期間包含本年1月22日
至2月14日者,則應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覈實授課,不得額外再支領鐘點費。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38398號函辦理。
二、查106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係本(107)年2月12日(星期一
),並為開學第1週,另為配合農曆春節假期,調整本年2
月12日至14日為放假日,並於本年1月22日至24日補行上
課;本案係因有教師於第2學期退休,原無須於本年2月12
日至14日間授課,惟配合本次春節假期調整,致需於本年1
月22日至24日間進行本年2月12日至14日課程授課,致衍
生教師鐘點費核算支給疑義。
三、次查教育部106年6月14日召開之「研商106學年開學日相
關事宜會議」紀錄決議四(一)上開課程調整期間,退休
之教師倘確有由其授課及執行導師責任之實情,應核實發
放鐘點費及導師職務加給;反之,若以代理代課教師或新
聘教師執行課務,則應針對代理代課教師核實發放鐘點費及導師職務加給。
四、審酌本年1月22日至24日補行上課期間,應屬教師退休後
所遺課務,爰本案所衍生聘任退休教師或代理代課教師因
課程需要於原校授課,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由本年2月12日後退休之教師擔任本年1月22日至24日間
課務者:審酌其所擔任課務期間,係屬退休後所遺之課
務,爰其於原校授課係屬兼任性質,應依據公立中小學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1點第2款規定,非整
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並依同基準
第2點第3款規定,支給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260元之鐘點費。
(二)以代理代課教師擔任本年1月22日至24日間課務者:如
學校係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則應依據前揭
基準第1點第2款及第3款規定發給鐘點費;另聘任3個月
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其聘約期間包含本年1月22日
至2月14日者,則應比照校內專任教師覈實授課,不得額外再支領鐘點費。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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