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2年4月25日局考字第0920053614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略以,女性受僱者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復查「性別
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
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再查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
32621號函規定略以,自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
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三、考量旨揭書函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
,現行悉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4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70039279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略以,女性受僱者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復查「性別
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
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再查勞動部105年2月3日勞動條4字第10401
32621號函規定略以,自103年1月16日「性別工作平等法
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修正後,受僱者提出生理假申請時,無需提出證明文件。
三、考量旨揭書函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有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
,現行悉依勞動部主管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