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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70040006號函辦理。
二、查有關哺乳時間之規範已明定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
條,該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於91年
及105年曾二度修正,據其立法理由略以,因男、女兩性
均可哺育嬰兒,爰刪除僅由女性申請哺乳時間;且受僱者
親自哺(集)乳之子女年齡,由未滿1歲,修正為未滿2歲
;並將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由每日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修正為每日60分鐘。
三、為配合哺乳時間規定之修正,且有關哺乳時間規範係依勞
動部及銓敘部規定辦理,是以原人事局88年5月28日88局
考字第011224號書函、91年8月16日局考字第09100296411
號書函、92年3月21日局考字第0920006402號書函及93年5
月3日局考字第09300117181號函,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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