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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屏東縣政府有關他縣市欲申請縣外介聘至該縣之特教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7年5月1日屏府教學字第10715513600號函辦理。
二、教師應了解該縣特教相關法規(如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屏東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
人員培訓及作業要點)、重要政策(如特教課程備查、特教
實地訪視)、及實施計畫(如特殊需求學生情障行為支援服
務實該計畫、溝通訓練教學督導計畫)之規定,以及十二年
國教課綱正式公布實施後,於3年內參加相關增能研習及宣導活動。
三、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成為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若無
相關證照及資格,應參加相關培訓研習取得證照,並參與心評工作。
四、經介聘入該縣之特教教師應參加該府辦理之必要研習如下:
(一)所有教育階段: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輔導專業知能研習、
薦送參加台南大學「視障學分班」、特教承辦人研習。
(二)高中及國中小: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相關研習。
(三)國中小及學前:溝通訓練專業增能研習。
五、應參加以下各督導會議至少一次(含個案報告):
(一)情障學生輔導督導會議。
(二)溝通訓練教學督導會議。
六、請轉知貴校教師欲參加縣外介聘至該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七、檢附屏東縣政府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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