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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工作規則參考手冊」修正條文

說明:
一、查工作規則之訂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暨同法施行
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
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事業
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略以,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30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
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應依據法令、勞資
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仍應送請主管
機關核備。前開所稱「訂立」工作規則之義務,包括「訂定」及「變更」。
二、基此,公部門各業就其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例
如:技工、工友、駕駛人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等
)依上開規定所訂立之工作規則,其內容亦應依據法令、勞
資協議之變更適時修正,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
三、另訂立工作規則事宜時,可參考勞動部製作之「工作規則
參考手冊」、相關資訊可至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
.gov.tw/topic/6035/)「業務專區」-「工作規則」項下中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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