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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國小頁面頭部B

轉知「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函釋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3月2日公地保字第1071160029號函辦理。
二、旨揭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
列之非主管職務所提之保障事件,該會自92年以來,認該
類調任對公務人員有重大影響,而均依復審程序處理。嗣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
席會議(一)之決議:「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
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
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
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
法第2條第5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
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
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未損及既有之
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三、該會雖歷次以復審程序審理旨揭調任救濟,並教示公務人
員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因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是類調任事件
,未予以實體審酌,致公務人員實際上無法按該會復審決
定書之教示途徑,於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時獲得實體裁判,徒增公務人員訟累。
四、該會為維護公務人員實質有效行政救濟權利及程序經濟,
並避免滋生各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對保障事件救濟法制之爭
議,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
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請各機關自107年3月2
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五、另請各機關於發布旨揭職務調任派令時,注意該令之救濟
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
六、檢附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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