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聘代理教師具有同教育階段非聘任科別之合格教師證書其敘薪級別1案」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2月12日興中人字第1070000385號函。
二、查教育部104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08450號函函
釋說明略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明文限定須修畢各該教
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疑
義,究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
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爰第2款未
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3款未限制其系(所)。
三、復查本縣104年7月21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新竹縣政府所屬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下簡稱本縣實
施要點)第11點第1項第3款: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
,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規定,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
格教師證書者,核定薪額一百九十元。另依同點同項第8
款: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四、案內某代理教師雖具有同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惟非
貴校所欲聘任之科別,符合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
第2順序報名資格,復依本縣實施要點第11點第1項第3款暨
同點同項第8款,因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
應核定薪額190元,惟因其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
其學術研究費按8成支給。
一、復貴校107年2月12日興中人字第1070000385號函。
二、查教育部104年10月29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108450號函函
釋說明略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
簡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未明文限定須修畢各該教
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始得報考及聘任疑
義,究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立法意旨係考量全
國偏鄉小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易,爰第2款未
限制其階段及科(類),第3款未限制其系(所)。
三、復查本縣104年7月21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新竹縣政府所屬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下簡稱本縣實
施要點)第11點第1項第3款:國內外大學或師範校院畢業
,依師資培育法修正後之規定,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
格教師證書者,核定薪額一百九十元。另依同點同項第8
款: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四、案內某代理教師雖具有同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惟非
貴校所欲聘任之科別,符合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
第2順序報名資格,復依本縣實施要點第11點第1項第3款暨
同點同項第8款,因取得各該教育階段別之合格教師證,
應核定薪額190元,惟因其未具所代理類別合格教師資格,
其學術研究費按8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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