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相關函釋
說明:
一、復貴校106年12月27日興中人字第1060003856號函。
二、查「新竹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第21點第6款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
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三、次查新竹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11點規
定:「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
所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擇一為原則,非經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得再予減少授課節數。」合先敘明。
四、另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
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工
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本案專任
教師代理組長職務期間支領主管加給,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另依教育部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
說明二略以:「…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
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
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此針對代導師有核發代理鐘點,並無減課規定。
六、依貴校來函說明,組長代理主任及專任教師代理組長期間
,代理人課務可否按被代理人基本授課節數排課疑義,因
本案為「代理」,非「兼任」行政職,且以現有法規觀之
,並無可減授課依據,爰此,代理人課務不得按被代理人
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七、副本抄送本縣縣立國中小:嗣後類此案件均依規比照辦理。
一、復貴校106年12月27日興中人字第1060003856號函。
二、查「新竹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第21點第6款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職
務,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三、次查新竹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11點規
定:「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
所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擇一為原則,非經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得再予減少授課節數。」合先敘明。
四、另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各機
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工
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本案專任
教師代理組長職務期間支領主管加給,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另依教育部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
說明二略以:「…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
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之
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此針對代導師有核發代理鐘點,並無減課規定。
六、依貴校來函說明,組長代理主任及專任教師代理組長期間
,代理人課務可否按被代理人基本授課節數排課疑義,因
本案為「代理」,非「兼任」行政職,且以現有法規觀之
,並無可減授課依據,爰此,代理人課務不得按被代理人
基本授課節數排課。
七、副本抄送本縣縣立國中小:嗣後類此案件均依規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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