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東縣政府函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成疑義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2月22日臺教國署人
字第1060146107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
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64157號函略
以:「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無法瞭解校
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評會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
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或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8條所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議教師成績考
核及獎懲事項等任務。是以,為杜爭議,教師留職停薪期間
尚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四、本案依教育部前函意旨,考量教師留職停薪或長期延長病
假期間尚無法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關事項,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委員,爰倘致學校上開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
委員未達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應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五、至所述若僅因票選委員得票數不足,致投票結果不符合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因非屬上述考量,爰未
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學校仍應
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六、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2月22日臺教國署人
字第1060146107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
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
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3分之1者,不在此限」。
三、次查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人(一)字第0950064157號函略
以:「教師留職停薪期間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尚無法瞭解校
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評會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
不續聘及資遣等事項,或執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8條所定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核議教師成績考
核及獎懲事項等任務。是以,為杜爭議,教師留職停薪期間
尚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
四、本案依教育部前函意旨,考量教師留職停薪或長期延長病
假期間尚無法瞭解校內教師表現並據以執行教師評審委員
會相關事項,不應擔任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或教師成績考
核委員會委員,爰倘致學校上開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
委員未達委員總數3分之1以上,應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五、至所述若僅因票選委員得票數不足,致投票結果不符合性
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因非屬上述考量,爰未
可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學校仍應
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六、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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