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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疑義」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060059521號函辦理。
二、檢附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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