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B號令訂定發布。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5月2日府教學字第1030346302號函轉教育部103年4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C號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該部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聯絡電
話:(02)7734-5831,(02)7734-5807、(02)7734-5877、(02)7734-5852、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
四、教師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該部委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辦理;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宜避開此時段之
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該部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聯絡電
話:(02)7734-5831,(02)7734-5807、(02)7734-5877、(02)7734-5852、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
四、教師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該部委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辦理;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宜避開此時段之
申請作業。
五、至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持有人,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或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
六、案內電子檔得於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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