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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條文修正案。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3年2月7日府教學字第1030334231號函轉教育部103年1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1255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業奉 總統於103年1月22日公布。檢附相關修正條文資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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